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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地税税政二(2009)119号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顺地税税政二(2009)119号

全文有效

2009.05.21

各科、室、所、稽查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所要做好本单位干部的组织学习及向纳税人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到位。

二、凡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4月13日以后发生京地税地〔2009〕105号文件所列情况之一的,各主管税务所按此通知的规定办理。

三、对纳税人进行项目登记、变更登记内容、项目注销(恢复)登记的,主管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录入土地增值税管理台帐。

四、对纳税人进行变更登记内容、项目注销(恢复)登记的,主管税务所应于将相关情况录入土地增值税管理台帐后2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情况变更表》、《土地增值税项目注销(恢复)申请审核表》复印一份报税政管理二科备案。

五、对纳税人在项目登记、变更登记内容、项目注销(恢复)登记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税务所要加强管理,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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