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地税地〔2009〕27号
全文有效
2009.03.11
各科、室、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京地税地[2008]92号)等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特制定《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职责分工
(一)税政管理二科负责相关政策的业务指导贯彻部署。对需转稽查及核定征收的清算项目进行审核、移交。对各地区税务所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进行复审,协调、解决清算中出现的问题。
(二)征收管理科负责审核各税务所办理的注销税务登记是否对纳税人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按照税务档案相关规定进行资料的保管。
(三) 稽查局负责对清算完成后确认的重点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四) 各地区税务所负责落实《管理办法》第三章中清算申请的受理;对达到清算标准的纳税人进行清算督办;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是否应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判定,并对须清算的进行受理;对于应清算土地增值税而未清算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注销手续;清算资料的移交;相关事项的告知与送达;按照清算结果办理税款入(退)库;对需进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 清算项目应移交稽查部门的情形
在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在清算完成后由税政管理二科将项目情况移交稽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一)纳税人办理清税时,发生《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重报的;
(二)纳税人办理清税后,根据《鉴证报告》发生退税的。
三、 清算项目应核定征收的情形
在清算审核、纳税评估、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确定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 清算工作流程
(一)清算工作的初审
各地区税务所负责对管理的土地增值税项目进行清算初审,应严格按照京地税地(2008)9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清算条件、清算申请与受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审核清算项目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清算标准。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见附件1)并于受理纳税人清算日(以下简称清算日)起5日内将清算项目移交给税政管理二科。
(二)清算工作的复审
税政管理二科应按照《市局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清算工作。自清算日起70日内为清算“复审阶段”,税政管理二科应于复审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清算复审结束后,税政管理二科将复审结果报主管局长审批,返回地区税务所。
(三)清算核定征收工作流程
对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清算项目,地区税务所应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表》(见附件2)于清算日10日内转税政管理二科。税政管理二科复审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转交地区税务所。地区税务所应于2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并于3日内送达纳税人。核定征收的具体工作应由地区税务所会同税政管理二科共同完成。
(四)清算移交稽查工作流程
对于清算完成的项目由税政管理二科对项目是否需报送稽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进行判定,对须移交稽查部门的项目税政管理二科在项目清算完成后5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移交表》(见附件3)移送稽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五)税款退(入)库流程
各地区税务所及时按照清算结果为纳税人办理税款入(退)库手续;对于发生退税的应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2003〕686号)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六) 各部门在移交工作中要注意相关资料的交接和保存。
五、 工作要求
各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要求贯彻实施,确保清算时限及流程落实到位;加强项目监控,及时进行退补税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附件:(略)
1、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表
2、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表
3、土地增值税清算稽查移交表
4、京地税地(2008)9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