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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地税税政二(2010)130号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顺地税税政二(2010)130号

全文有效

2010.07.30

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场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税务所(第一税务所除外)负责本所辖区内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开具工作;第四税务所负责未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开具工作。

二、各税务所在即时受理审核和程序性受理审核时受理人员为税收管理员(第四税务所自行确定受理人员)。

三、即时受理审核时,《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审核表》中“负责人签字”由税务所主管土地增值税工作的副所长负责。

四、程序性受理审核税务所初审人员为主管土地增值税工作的副所长,初审后在《审核流程表》中签字,将有关资料转交税务所正所长,由其对初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在《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审核表》中“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五、税政管理二科在复审过程中,受理人员为土地增值税政策主管人员;审核人员为副科长,审核后在《审核流程表》中签字,将有关资料转交正科长,由其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在《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审核表》中“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六、各税务所要及时做好《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台账》的登记工作,并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台账》上报区局。

七、原《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顺地税税政〔2005〕304号)于2010年8月1日起废止。

附件: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台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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