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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计[1998]50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09-29 京地税计[1998]50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8]502号

失效

1998年11月1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要求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收票证式样,结合北京市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二十一种税收票证、征税专用章式样及使用说明,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制定的二十一种票证自1999年1月1日启用,现存票证与本通知规定的票证式样、尺寸不相同的,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6月30日,请各局按“先领先用”的原则使用票证,尽可能减少票证作废损失。

  2、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新“征税专用章”,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征税专用章”停止使用,并于1999年1月12日上交市局。盖有原“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缴款书”也可延续使用到1999年6月30日。“征税专用章”由各区(县)局、分局根据本通知式样要求自行刻制,并报市局备案。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8]605号)要求,从1999年1月1日起,税收票证中“经济类型”栏目改为“注册类型”。现存印有“经济类型”的税票,填开时,其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在“经济类型”栏。

  4、1999年7月1日前使用的原各种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其预算科目栏的科目“编码”、“名称”两栏的填写方法为预算科目的“款”栏填写科目六位编码,预算科目的“项”栏填写科目名称。

  5、新“税收收入退还书”各联的颜色和用途与原“五联收入退还书”有所变化,请各局在填用时加以注意。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  税收,票证,通知  

附件:税收票证式样及征税专用章式样。

  一、税收缴款书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外)、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本缴款书手工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凡是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其他各种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预算收入,只要缴款人在银行开有结算存款帐户,都应使用税收缴款书缴纳。缴款人持现金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各项收入的,也应使用税收缴款书。但缴款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收入的,不能使用此缴款书,应使用税收完税证或罚款收据。

格式如下:

  税收缴款书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是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

  随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附征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缴款书”。

其式样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三、税收通用完税证

  税收通用完税证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此完税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此凭证不能用于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等各项收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等各项收入时也不得使用本凭证。

其式样如下:

  税收通用完税证

  四、税收定额完税证

  税收定额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款、基金、费用等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各项收入,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式样如下:  

  税收定额完税证

  五、车船使用税完税证

  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车船使用税时使用的现金收款凭证。为手工票。征收自行车、小三轮车船使用税时,使用专用完税证,征期后使用本凭证。

  车船使用税完税证

  六、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

  本凭证为无碳复写(机打票)车船使用税完税证,适用于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

  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

  七、(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

  本凭证是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专用定额完税证。

  (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

  八、(小三轮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

  本凭证是征收小三轮车车船使用税的专用定额完税证。

  (小三轮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

  九、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发  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整体适用零税率时,由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开具的证明其投资项目税率为零的一种证明性凭证。

  当总投资项目中只有部分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其式样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

  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凡是由扣缴义务人扣收税款的,不管纳税人采取何种付款方式,均使用此凭证。

其式样如下: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十一、税票调换证  

  税票调换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换取纳税人收执的原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其式样如下:

  税票调换证  

  十二、税收罚款收据

  税收罚款收据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此凭证只能用于税务机关收取非处罚当场的现金罚款,不能用于直接向银行缴纳罚款,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也不能使用本凭证,除处罚当场外,凡是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的,均得使用本收据;凡是由纳税人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的,不论是以转帐方式,还是现金方式,均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其式样如下:

  税收罚款收据

  十三、纳税保证金收据

  纳税保证金收据是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纳税保证金收据主要是税务机关责令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缴纳发票保证金时,不得使用本收据。

其式样如下:

  纳税保证金收据

  十四、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略)

  本凭证是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付给被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凭证。

  十五、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工本费收据

  本凭证在收取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工本费时,给纳税人开具的凭证。

  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工本费收据

  说明:

  1.本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收执(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计会科审核(白纸蓝油墨)。

  2.本凭证的边沿尺寸为9cm×19cm。

  3.本凭证由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二联(收据)套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专用章”。

  十六、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定额罚款收据

  十七、扣交税款通知书

  本凭证是税务机关在依法强制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过程中使用的凭证,由税务机关填制盖章后送达被执行人所开户的金融机构。

  十八、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征收入库的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款专用凭证。此凭证手工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凡是由税务机关办理,并从国库退还的各种款项,不管纳税人(即收款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即不管是转帐退还,还是现金退还),均使用本退还书。

  本退还书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本退还书一律由税收会计部门填开。

式样如下:

  税收收入退还书

  十九、退款申请书

  退款申请书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与税收收入退还书同时使用。本申请书由基层税务所填写,经审批后,由税收计会部门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送金库办理退库。

  二十、误收跨区税款更正通知书

  本凭证是对需要通过国库办理收入跨区更正时,由税务机关填开的更正通知书。由需要更正跨区误收税收的一方填开。收入单位和退出单位要分别复写,所填的款项和金额一致。

  二十一、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

  本凭证是对需要通过国库办理预算科目、入库级次调整事项时,由税务机关填开的凭证。

  二十二、征税专用章

  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除办理退库业务,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填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时,在票证的税务机关盖章处均加盖本章,不得以税务机关公章等其他任何章戳代替本章。

  征税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  ,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字体为正楷。该专用章的内容和刻制方法如下:

  专用章环边位置刻税务机构名称“北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专用章中央的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即设置两位数(或三位数)号码,前一位(或前两位)号码按税务所顺序设置,后一位号码按该税务所使用的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数字后加“号”字样,中央偏下位置刻“征税专用章”字样。

  为了便于区分预算级次,“征税专用章”下面加了不同形状的区分标记,标记内容包括:“预算级次”、“分理处名称及交换号”,与“征税专用章”整体刻制.其中:中央级为六棱形,市级为长方形,区县级为椭圆形,预算级次区分标记规格:长30mm,宽6mm,字体也为正楷。分理处交换号黑体。

  式样如下:(略) 

  附件:(略)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1)税收缴款书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3)税收通用完税证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4)税收定额完税证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5)车船使用税完税证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6)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7)(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8)(小三轮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9)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10)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11)税票调换证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12)税收罚款收据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13)纳税保证金收据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15)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工本费收据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16)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定额罚款收据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17)扣交税款通知书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18)税收收入退还书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19)退款申请书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20)误收跨区税款更正通知书

  北京市税收票证式样 - (21)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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