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北京  >  京国税[1998]21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8年第四季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暂停抵扣的通知

京国税[1998]21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8年第四季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暂停抵扣的通知

09-29 京国税[1998]21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8年第四季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暂停抵扣的通知

京国税[1998]214号

失效

1998年11月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第四季度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暂停抵扣。

      请依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