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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8]第425号
失效
1998年10月2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和补充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征[1998]41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手写中文四联增值税发票每本12元,手写中文七联增值税发票每本18元。
二、北京市普通发票(四联)工本费标准见附表。
特此复函。
附件: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
单位:元/本
序号 发票名称 规格与联次 工本费
1 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 40K四联 3.50
2 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40K三联 3.10
3 北京市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专用发票 40K四联 3.50
4 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32K四联 4.50
5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汽车大修) 32K四联 4.50
6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总成、大修) 32K四联 4.50
7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小修、保养) 32K四联 4.50
8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专项修理、加工) 40K四联 3.50
9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配件销售) 40K五联 3.90
10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检测)专用发票 40K四联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