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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征[1998]39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09-29 京地税征[1998]39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430号)此文件被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392号

失效

1998年8月2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地税系统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延期缓缴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是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维护税法严肃性、刚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分局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进一步加强缓缴税款的审批工作。

  地税系统成立以来,市局曾下发京地税征[1995]265号文和京地税征[1996]17号文,就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严格执行欠税缴纳滞纳金制度予以明确。在执行市局原文件的基础上,现结合总局文件,做如下补充:

  1、严格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凡列入总局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属延期缴纳税款的范畴。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表的同时,应当同时报送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等相应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报送的申请表及附报证明材料要严格审批。

  2、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监督管理

  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逾期未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限期纳税通知书》并严格执行总局文件第六条规定。

  3、建立健全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审批缓缴税款程序,规范缓缴税款审批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限时服务制度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缓缴的税款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审批,审批完毕后,对已获(未获)批准缓缴税款的申请均应采取批复的形式予以批复。

  4、关于缓缴税款法律文书的使用问题

  随着地税系统征管改革的深入及案头稽核工作的开展,原使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从文到之日起停止使用并启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缓缴税款申请表》(表样附后)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缓缴税款审批表》。纳税人申请缓缴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缓缴税款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权限审批上报。

  三、本通知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缓缴税款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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