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九部门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38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20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九部门《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纳税关系向税务部门申请批准,其申请表及填报要求按市局京地税企[1997]12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