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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营[1998]第34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京地税营[1998]第34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①此处失效,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入库级次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12]361号) 注释:②此处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地税营[2004]390号)。 ③⑤⑥此处修改,④此处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地税营[2004]39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8]第340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98年7月3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我市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仍继续执行“资源税在开采地纳税”的原则(即属地征收的原则)。对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区、县已实行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资源税办法的单位仍可按原规定执行。③

注释:③此处修改为“1、我市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仍继续执行“资源税在开采地纳税”的原则(即属地征收的原则)。对于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区已实行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资源税办法的单位仍可按原规定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提取并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标准,我市按照《关于调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入库级次等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8号)①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按5%提取。

注释:①此处失效,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入库级次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12]361号。

  ④此处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纳税情况,认真核实并开据甲、乙两种证明,同时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⑤

  注释:⑤此处修改为“3、各区(分)局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纳税情况,认真核实并开据甲、乙两种证明,同时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入库级次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12]361号。

  4、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将上述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⑥

  注释:⑥此处修改为“请各区(分)局将上述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入库级次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12]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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