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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算[1998]36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国税系统刻制计算机企业代码章的通知

09-29 京国税算[1998]36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国税系统刻制计算机企业代码章的通知

京国税算[1998]369号

失效

1998年7月2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征管处、监察室:

  为规范北京市纳税单位代码章的管理,市局经研究规定如下,请各单位严格遵守:

  一、市局对企业代码章样式统一,今后不再统一刻制、发售。各分局主管税务登记部门把号码发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刻制。刻制尺寸:宽5cm,纵2.5cm,宽窄两个边,上写“北京市纳税单位代码章”,下写七位号码。

  二、号码的排版、下发仍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各分局需要时向市局信息中心领号,不可自行编定。

  三、各分局在管理中,有撤消户收回的旧代码章,其章和号码不可再发生使用,一律作废处理,防止计算机系统中出现重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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