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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个[1998]27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受托代扣个人所得税是否支付手续费的通知

09-29 京地税个[1998]279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受托代扣个人所得税是否支付手续费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8]27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1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有关区、县税务局询问关于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代扣个人所得税要求支付代扣手续费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税法规定: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不是直接的扣缴义务人,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向其支付手续费。在判定扣缴义务人时,各税务机关应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印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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