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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1998]130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1998]130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30号

全文有效

万县、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1.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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