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渝地税函[1998]58号
全文有效
万县、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安排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安排意见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1998年将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组织实施,为了做好这一工作,现将今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安排如下:资金核实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998年6月底前为资金核实的准备阶段,本阶段各地应做好以下工作:
1.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成立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一名局长或副局长负责,并指定2-3名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2.各区市县地税局要制定本地区资金核实的具体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动员和布置地方税务部门、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搞好这一工作。
3.各地要举办系统内外的资金核实培训班,要让税务人员、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了解资金核实的基本程序、任务、要求、财务处理规定和报表的填报。
各地还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
4.对无主管部门的城镇集体企业和“挂靠”企业进行清理甄别。
5.协助相关部门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工作,为资金核实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1998年7-9月为资金核实的实施阶段。本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辅导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搞好资金核实的申报、审查工作。
2.审查、确认企业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中所列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三个环节上,有关部门的手续是否齐备,需要报批的资料是否齐全。
(2)资产清查是否全面彻底,帐、卡、物是否相符。
(3)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对各项应明确产权归属的资产是否进行了确认。
(4)按照规定的范围、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资产价值重估,重估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何?对重估差错较多的企业,应建议进行重估。
(5)资产盘盈、盘亏、损失等是否有相关的证明、鉴定资料。
(6)现金与银行存款是否与现金帐、银行存款帐相符。
(7)债权债务是否核对清楚,债权债务双方帐面是否一致。
(8)资产损失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基础较差、力量较弱的地区,可采取由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申报,税务部门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审批。凡抽查符合规定,基本没有差错的,可视为整体合格。采用这种方法的,税务部门应向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讲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今后如查出存在申报不实等问题,应按税收、财务规定重新进行调整,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3.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对企业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进行审批。
三、总结阶段1998年10-12月为资金核实的总结验收评比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对参加资金核实的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重点验收,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对辖区内所有城镇集体企业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加工,建立各自负责范围的数据资料档案,并将资金核实申报(审批)
情况汇总后于12月10日报市局。《资金核实申报(审批)情况汇总表》格式(略),请各区市县按规定格式内容自印。
3.做好建章 建制工作,对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4.对资金核实工作进行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市局。
5.评出先进个人2-3名,于12月10日前报市局审定,市局于年底前评出全市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按总局的要求完成推荐我市的全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工作。
资金核实工作既是对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三个环节工作的总结,又是为以后报表的填报提供数据来源,因而是整个清产核资工作极为关键的一环。由于今年工作量特别大,因此各地地方税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早准备,早布置,早实施”,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圆满完成国务院、市政府交办的任务。
附件2:资金核实申报(审批)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