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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发[1998]5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发[1998]52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52号

全文有效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重庆市直辖后,税务登记证件套印的“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印章 ,不适应我市需要,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对我市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启用套印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印章 的税务登记证件。原套印的“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印章 的税务登记证件停止使用。

  二、对已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旧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原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从前办的税务登记证件),何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市局另行通知。

  三、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涪陵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等国家税务局接此通知后,于5月20日前到市局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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