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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函发[1998]6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下设各专卖店缴纳增值税请示的批复

09-29 渝国税函发[1998]6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下设各专卖店缴纳增值税请示的批复

渝国税函发[1998]6号

全文有效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申请确定预征率的请示》收悉。鉴于该公司系直营联销经营企业,已在我市部分区(市)县局设立三十四个门市部。为了简化征管、方便纳税人,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重国税发[1997]25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该公司下属各区(市)县门市部在实现销售时按1%预征率向当地国税局缴纳增值税,年终由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汇总下属各门市部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预征额,向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办理增值税结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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