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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国税函[1998]37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销毁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09-29 重国税函[1998]3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文审[2007]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销毁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8]37号

失效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统一作废。各地由于各种原因尚有部分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发售完毕,需要进行及时销毁。为此,市局制定统一销毁办法如下:

  1.所报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登记造册(表格附后),所造清册应当保存五年。

  2.对纳税人已领购和税务所用于代开尚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区、市、县局查验剪角核销。

  3.对未发售出去的整本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包封存,于1998年3月20日――3月31日内送到市局流转税处,由市局验收后统一进行销毁。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情况统计表

  四联七联发票单号码号码种类位数量起号止号数量起号止号

  注:电脑票单位用“份”、其他票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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