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85号
全文有效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1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重庆设立直辖市后,外商投资迅猛增长的新形势对涉外税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在制定、实施、完善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时,应充分体现涉外税收特点,充分满足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避免涉外税收征管工作脱节。
二、凡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明确一位局领导分管涉外税收工作。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在50户以上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将涉外税收业务归口到一个业务科管理,并指定一个税务所集中征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在50户以下的,可指定一个业务科负责征收、管理和日常检查等工作;也可集中于一个税务所,指定专人征管,并由一个业务科负责业务指导。无论采取上述哪种形式,均应以有利于上下协调,便于工作联系和工作任务的落实为原则。
三、现已实行在办税服务厅集中征收、涉外企业较多的单位,应单独设置涉外税收窗口,负责涉外企业的申报、纳税及有关服务事宜;涉外企业较少的,应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专人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申报、纳税及有关事宜。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纳税申报表和税务登记证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纳税申报表和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