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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国税函[1997]228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审定我市普通发票印制厂的通知

09-29 重国税函[1997]228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审定我市普通发票印制厂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228号

全文有效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普通发票印刷厂:

  我市成为直辖市后,其地理位置及范围均发生了变化,为加强直辖市成立后的普通发票管理,在对我市原有普通发票印制厂进行了资格审定及检查的基础上,经市局研究确定我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厂如下:

  1.重庆印制四厂。

  2.重庆市税务学校印刷厂。

  3.江津市红星印制厂。

  4.重庆蓝天印制厂。

  5.万县市赋证印刷厂。

  6.涪陵市瑞光印刷厂。

  7.黔江地区税兴印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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