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文审[2007]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领购收购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67号
失效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收购业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收购业专用发票领购薄使用等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有收购业务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使用收购业专用发票的,必须办理收购业专用发票领购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收购业务的,除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外,还应办理收购业专用发票领购簿,专门用于记载收购业专用发票的领购情况。收购业专用发票领购簿不能用于购买其他发票,更不允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收购业专用发票领购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内页。税务机关在核发收购业专用发票领购簿时,应在其内页“准予购票种类”栏内注明“只允许购买收购专用发票”的字样。
四、以前文件与本文规定不相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