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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地税函[1997]24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市外办《关于公派出访团组预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复函

09-29 重地税函[1997]24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市外办《关于公派出访团组预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复函

重地税函[1997]24号

全文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渝外函[1997]第1号《关于公派出访团组预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回复如下:

  一、你办所属重庆与世界交流中心、重庆对外交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对外友好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收入均属于法定纳税项目,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公派出访团组预收费的征税问题鉴于你办所属单位公派出访团组预收费中包括部分“代收代付”费用的实际情况,对这部分收入征收营业税时可比照“旅游业”的征税办法,即按预收费的全额减去规定代收代付费用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于代收代付费用应分别核算并使用国家规定的有效票据,如实申报纳税,否则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此复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公派出访团组预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1997年2月16日渝外函[1997]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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