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6]94号
失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具体规定》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规范税务稽查制度,实现税务稽查工作的制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一、重庆市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统一由市地税局领导,检查处代表市局行使对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并向局长汇报工作。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单位设立的检查科,负责对本局稽查工作的归口管理。
二、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企机构、是指市地税局设立的市稽查分局,区、市、县局,各直属征收单位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各级税务稽查分局主要受理本辖区内的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在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中发现的偷税线索等项专案稽查工作;各税务所主要对本辖区内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工作。
三、日常稽查:主要是村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年度综合性稽查。
专项稽查:主要是根据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对纳税人执行税务管理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的单项或专项稽查。
专案稽查:主要是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在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中发现的偷税线索进行的稽查。
四、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计划由市局检查处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采用专门的方法,制定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的年度计划,报经局长批准后,下达区、市、县局,各直属征收单位,各局接到计划后,由检查科逐级分解,确定稽查名单,按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稽查。
专案稽查主要是由各级稽查分局承担,由各级稽查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稽查。
五、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税务稽查分局内,各举报中心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挂(贴)在本辖区内主要醒目处,以便接受公民举报。
六、各税务稽查分局、税务所在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应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跟踪考核税务稽查执行情况。台帐采用多栏式帐页,应清晰地反映出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法人代表、企业地址、违法主要事实及查补各税、罚款、加收滞纳金情况。
有条 件的局,可将有关稽查的情况输入微机,实行现代化管理。
七、对因纳税人员不熟悉税收、财务会计业务或因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凡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应立案查处。
八、税务稽查审理机构设在区、市、县局和市局各直属征收单位的检查科,由检查科具体牵头进行审理,市稽查分局成立审理科,专门负责审理,审理人员主要由稽查分局或税务所的骨干组成,可以专职或兼职,人数一般应有三人以上。
九、立案、处理税收案件审批权限
1.立案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税务违法案件,经过初步调查了解后,经办人认为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和税务管理的行为已达到立案标准或情节恶劣、案情复杂、影响较坏的、或违反征管法规定、发票管理,应单项处罚的,应由经办人填写《税务案件立案审批表》。属专案稽查的,报稽查分局局长审批;日常稽查、专项稽查需立案的,由实施稽查的税务所长审批。
2.税务案件处理审批权限:税务稽查结束后,未立案又没有发现问题或只补税的,报实施稽查的稽查分局局长或税务所长审批;经立案查处的,分别报区、市、县局,市局直属征收单位、市稽查分局局长审批;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下的,由实施稽查的稽查分局局长、税务所长审批;罚款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报区、市、县局局长和各直属征收单位的局长审批。
十、凡立案查处的案件,均应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单项处罚的,也必须按上述批准的权限,填制《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处罚;对不立案的查补税额,也应按规定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税款的,可以追溯稽查前三年,对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税款超过十万元的,可以追溯稽查前十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溯稽查。
十二、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案件的标准
1.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避税、抗税的案件,区局和各直属征收单位查处案件金额在50万元以上,县、市局在20万元以上的。
2.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及其他重大违法案件,区局和各直属征收单位查处案件金额在20万元以上,县、市局在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一些偷税、抗税及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案情复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金额未达以上标准,需要统一组织力量查处的。
以上案件,稽查期间或处理定案时,市局检查处应派人员参与或研究处理意见,案件处理结束后,各区、市、县局,各直属征收单位,市稽查分局应整理成案例,专案上报市局。
十三、税务稽查使用的主要文书,在总局未作统一规定前,我市地税稽查系统暂使用以下几种文书:
1.不立案使用文书主要用五种:(1)税务稽查通知书(2)税务稽查报告(3)审理报告(4)税务处理决定书(稽查无问题的不使用该文书),应制作《税务稽查结论》(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立案使用文书主要用六种:(1)税务稽查通知书(2)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3)税务稽查报告(4)审理报告(5)税务处理决定书(6)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十四、税务稽查所使用的文书及往来文书,由市局统一制作,各区、市、县及市局直属单位有偿使用。
十五、对群众举报信件(含电话记录),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本机关以外和个人查阅税务稽查档案的,应当经区、市、县地税局局长和市局各直属单位的局长批准。查阅、借阅档案或抄录、复制的,必须严格按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略)
1995年12月1日国税发[1995]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