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品目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
重府发[1996]26号
全文有效
1996年2月26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品目适用税额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按征收金额确定一定比例用于资源税的征收经费。
附件: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品目适用税额明细表税目
税目 税额 课税数量单位
方解石 1.00元 吨
粘土 0.80元 吨
页岩 0.35元 吨
煤矸石 0.20元 吨
砂岩 0.50-1.00元 吨
河砂 0.50-1.00元 吨
鹅卵石 0.50-1.00元 吨
矿泉水 2.00元 吨
地下水(温泉水) 0.50元 吨
矽石(五氧化二硅)2.00元 吨
天青石 2.50元 吨
钾土 1.00元 吨
铝钒土 0.50元 吨
磷锶矿 3.00元 吨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