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南川区税务局 重庆市南川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关于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南川区税务局 重庆市南川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全文有效
2021.7.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6〕58号)的规定,现将2021年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缴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缴标准
(一)基本标准。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计征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6部门《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用人单位应按实发工资数申报,系统自动按2倍上限计算。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免征残保金的企业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流程。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发生数申报,由系统自动计算分档减缴金额。
(四)自2019年1月起,企业因客观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可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减免不超过1年或者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申报流程
(一)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自行登录“渝快办”(地址:http://zwykb.cq.gov.cn/),根据操作流程完成注册后,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审核资料。审核资料包括:残疾职工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持1-8级军残证的,需持原件到区残联进行识别)、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社保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证明(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2020年1月和12月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各用人单位亦可持审核资料到区残联进行申报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请减免或者缓缴的企业,应于2021年7月31日前向区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佐证资料。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税务部门、区残联调查审核后予以认定。经认定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到办税服务厅履行减免申报手续;经认定为缓缴的企业,到主管税务所进行缓缴登记,并在缓缴到期前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五、缴纳方式
(一)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于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其他事项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如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各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缴纳资料,凡有虚报、瞒报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罚。
(三)区税务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动态监控残保金征收进度情况,并将进度情况定期向区政府汇报。
咨询电话:
区 残 联:韦 炼 71461912
区税务局:聂宏桂 71643090
区财政局:邓 静 7141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