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茨竹镇和大湾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2.4.5
2020年12月29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合作共建的川渝高竹新区(以下称“新区”)批准设立。新区规划范围包括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大湾镇和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高滩镇、坛同镇部分行政区域。
2021年12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川渝高竹新区改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1〕88号)的文件,明确要求在地方税费征缴上,按照两地最低税率标准进行调整。由于新区市政建设、城市规划及经济发展等条件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且在新区规划范围内渝北区茨竹镇和大湾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与广安市邻水县高滩镇、坛同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一致。渝北区税务局起草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茨竹镇和大湾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在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海福路85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茨竹镇和大湾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衷心感谢您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茨竹镇和大湾镇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
2022年4月5日
(联系人:李颖霜,联系电话:6734616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茨竹镇和大湾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川渝高竹新区改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1〕88号)的文件规定:“在涉及企业的地方税费征缴上,由制定政策的有权部门按照两地最低税率或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精神,现将我区茨竹镇和大湾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统一如下:
一、土地等级
茨竹镇和大湾镇原土地等级为七等,调整后土地等级仍为七等。
二、税额标准
茨竹镇和大湾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原为4元/平方米,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减按3元/平方米执行。
三、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48号)中“茨竹镇和大湾镇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同时废止。
四、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北区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