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73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反映: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可否按照简易办法征收。经研究,现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征收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二、加工、修理修配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不能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凡已按照简易办法征收的,应立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