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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发[2003]16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发[2003]16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文审[2007]24号),此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已被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63号

已被修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前我市采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通过磁盘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方式。因此,各区县(市)

局认证岗位接收软盘数据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病毒防范工作。

  二、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认证的纳税人,各区县(市)局认证岗位应按有关规定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

  三、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填写《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申请表》(见附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附件《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申请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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