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64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