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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发[2001]39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发[2001]3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39号

失效

2001-2-7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第二条 中,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注释范围执行,并要求企业在帐务中单独记帐,凡不按规定单独记帐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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