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重庆  >  渝国税发[1998]299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99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发[1998]29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文审[2007]24号),此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99号

已被修订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要按照总局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查情况总结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情况统计表》(附件)于1998年11月20日以前报市局。

  二、上报方式:一律用WORD文档传送到市局信息中心的服务器上。地名:GSZX01PUBLICLZS文件夹内。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