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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发[1998]297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发[1998]297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97号

全文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由查处单位及时以公告文体或其他形式对处理结果进行公告。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按照渝国税发[1998]250号文件要求掌握。

      二、一般税务违法案件,可以集中对外进行公告。

      三、如有必要,税务机关可以对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在报刊上进行公告。

      四、公告时间,一般应一季度公告一次,重大案件半年必须公告一次。

      五、各单位原则上应建立一个正规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宣传栏,除了公告税务违法案件外,还可以在公告栏内进行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

      六、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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