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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1998]271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1998]271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271号

失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税发[1998]91号文《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我市加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代发票的使用对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为货代发票的使用对象。

  二、货代发票的印制货代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统一套印全国“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 ”

[重庆市(22)],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

  三、货代发票的配售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市地税局有关规定逐级领取货代发票。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货代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给予核准购买货代发票,同时,在该企业“发票领购簿”购票种类上增加货代发票一类。

  3.货代企业凭地税机关核准的“发票领购簿”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买货代发票。

  四、货代发票的使用

  1.我市货代发票自1998年10月1日起启用,各地目前正使用的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止。

  2.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3.货代发票实行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计算机填开软件由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应用管理处统一开发(设计),同时,配售给货代企业。

  五、货代发票的其它管理

  1.使用货代发票的单位,应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监督下,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发票领、用、存、销制度。

  2.印制货代发票的单位,以及使用货代发票的单位,均应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发放、保管、使用填开工作,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

  3.凡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委托货代企业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结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各级地税机关应对辖区内使用货代发票的单位,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被检查方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均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各级税务、外贸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货代企业的管理工作,规范货代发票的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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