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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银发[1998]278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渝银发[1998]278号 我要评论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渝银发[1998]278号

全文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分行,巴南、永川、江津、合川、长寿支行;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单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商业银行;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信托投资公司;各财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在程序和手续合法的条 件下负有配合税务机关行动的义务。现将 “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纳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8]312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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