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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1998]186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稽查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1998]186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稽查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8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实行检查工作归口管理是新的征管模式的内在要求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务工作“两个转移”及加强税务稽查管理的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将我市加强稽查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税务稽查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的总称,它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以及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税务稽查事项。

      二、市局、各区市县局、各直属单位设立稽查处(科),作为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对其辖区内的税务稽查分局、税务所的各项稽查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各级稽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稽查工作的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加强管理,使税务稽查“重中之重”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

      三、各级稽查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部署指导税务稽查系统的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项稽查工作。

      2.负责贯彻上级关于税务稽查、法律责任、工作制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并在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和补充。

      3.严格按总局要求的税务稽查四个环节组织稽查,牵头对重大偷税、抗税案件进行审理,并按总局要求上报案例。

      4.组织和参与对重大偷税、抗税及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案件的查处。

      5.办理税收保全措施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负责收集、综合稽查系统的工作情况、信息、报表,对稽查系统的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7.负责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调、联系,建立税务司法保卫体系。

      8.管理税务稽查文书。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级稽查管理部门要认真处理好各种稽查之间的比例关系,实行以各税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的方法,扎扎实实地开展税务稽查。

日常稽查:是指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年度审计式的各税统查。

专案稽查:是指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以及在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中发现的偷税线索进行的稽查。

专项稽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对纳税人履行某个税种的纳税义务或履行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稽查。

      五、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任务由市局稽查处统一制定和安排,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执行。日常稽查采用下达检查面的方法,由稽查处按年确定稽查比例,区、市、县局、各直属单位采用专门的方法,确定被查单位名单,下达各稽查局及税务所执行。

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可在年、季度前书面提出稽查目的、事项,交稽查处进行统一安排,列入当年、季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

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报经分管稽查的局领导审批后,由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由稽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六、稽查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与各业务部门的关系。实行稽查工作归口管理后,各税种和税务管理方面的专项稽查等稽查任务由稽查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和实施,涉及到这些稽查的综合情况,信息、数据也由稽查管理部门进行收集、统计。各业务部门需要这些方面材料、信息和数据的,由稽查管理部门提供。稽查系统在稽查过程中涉及税政业务问题,由业务部门指导。

      七、各级税务稽查管理部门应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受公民举报。各级举报中心和各级稽查局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公民举报税收违法案件。

      八、加大稽查力度,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各级稽查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精心安排,集中骨干力量,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市局要每年抓好一至二件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各区市县局、各直属单位每年也要抓二件以上的案件,并把这些典型案件写成案例上报市局,并把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介上曝光。

      九、税务稽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必须实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进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相关的制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十、税务稽查内部的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一般的补税,原则由各稽查分局、各税务所领导审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由稽查管理部门车头,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审理;对较为复杂和重大的案件,由区、市、县局,各直属单位稽查、税政、征管、法规部门组成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审理委员会由分管局长负责,办公室设在各级稽查管理部门。对区局、各直属单位查获偷税数额达到100万元,县、市、地区局在50万元以上的,以及偷抗税和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案情复杂,情节严重,定性困难的案件,经区、市、县局、各直属单位审理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需要提交市局进行审理的,由审委会办公室牵头进行审理。市稽查局可设立专门部门进行审理。税务稽查审理结束后,由稽查管理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十一、各级稽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考核评比工作,对税务稽查的各个方面进行严格考核、评比。有条 件的地方,可制定一些单项考核评比办法,对稽查质量、报表、总结、上报案例等各方面进行考核评比,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十二、加强和公安部门的联系,形成打击涉税犯罪的合力。凡税务稽查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构成犯罪的案件,均应移送“税案办”进行查处。税务稽查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有犯罪苗头的,也应提请“税案办”提前介入,双方共同配合,协同作战,把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十三、加强税务稽查文书的印制和使用的管理。税务稽查文书由稽查处统一印制和管理,各地区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的稽查文书,坚决杜绝以前那种以表代替文书的作法,做到税务稽查文书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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