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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函[1998]7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委托代销货物被委托方使用发票问题请示的批复

09-29 渝国税函[1998]73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委托代销货物被委托方使用发票问题请示的批复

渝国税函[1998]73号

全文有效

九龙坡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委托代销货物被委托方使用发票问题的请示》(九国税发[1998]69号文)收悉。现将有关请示问题明确回复如下: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因此,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应由委托方开具发票;被委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由被委托方开具其在国税机关领购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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