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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1998]154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1998]154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54号

全文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工作,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积极举报税务违法案件,严厉惩处各种税务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税收秩序。

  2.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建立在各级稽查管理部门内,同时各级稽查分局也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

  3.明确举报中心的人员,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配备录音电话等必要的设备。

  4.建立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举报的有功人员。其举报奖励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但举报奖励主要经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商请各级财政解决。

  5.各单位于1998年6月20日前将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情况书面报告市局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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