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油经营业务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39号
失效
1996年7月26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企业经营粮油征免增值税的有关征收政策问题规定如下,请从1996年8月1日起依照执行。
一、市粮食局系统所属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小麦、水稻、玉米(含高梁)、大豆及其成品粮和挂面、豆油,除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无省(含省)以上调拨计划销售给大连地区以外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以及为完成期货交割所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外,均免征增值税。
二、市粮食局系统所属国有粮食企业销售小麦、水稻、玉米(含高梁)、大豆及其成品粮和挂面、豆油以外的粮油,以及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的粮油,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市粮食局所属国有粮油加工企业为其所属国有粮食企业加工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