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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5]24号大连国税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征稽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车船使用税代征工作的通知

09-29 大国税发[1995]24号 我要评论

大连国税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征稽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车船使用税代征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24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征稽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车船使用税代征工作的通知》辽税国发[1994]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款征收。纳税人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时,代征单位要给纳税人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税收完税证”,同时填发《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和《辽宁省车船使用税纳税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免税车辆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领取《车船使用税免税标志》和《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免税证》。

  二、票证管理及税款报解。各代征单位要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种税收票证,使用国税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税收完税证”完税证请领、使用、缴纳、报解要按税务部门计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各代征单位对代征的个体画船使用税的税款,要按规定建立征收台账,并按规定时间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单独汇总入库。

  三、稽查管理。各级国税局和交通征稽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加强对个体车船使用税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代征工作。在稽查时发现的税务违章行为,税务、交通征稽部门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代征手续费提取标准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各税务机关应按代征税款额提给代征单位3%的手续费,用于各代征单位劳务费和奖励支出;其中1%由各代征单位逐级上交到省交通征稽部门,由省交通征稽部门同省国税主管部门掌握使用。滞纳金、罚款部分的手续费可提取5%。

  五、代征责任。各代征单位要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代征税款要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征,要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税收票证,不得逾期不缴或挪用税款;遇到政策界限划不清等问题时,要及时申报税务机关解决;要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代征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主动接受税务机关对代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同代征单位的配合,建立代征单位资料档案;要加强纳税辅导和代征监督,若税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代征单位;要认真辅导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依法履行代征义务。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征稽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车船使用税代征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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