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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流[1998]1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泰龙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闽国税流[1998]10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泰龙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10号

全文有效

漳州、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漳州市国税局漳国税政[1997]307号请示悉。关于泰龙电力有限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电站在安溪生产所发电量又在长泰供电销售的电力产品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发电环节。泰龙电力有限公司在安溪生产所发电量,先按厂供电量依8元/每千千瓦时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安溪县国税机关预交增值税。

  二、供电环节。泰龙电力有限公司在长泰销售给电网的电量,可按实际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该公司已在安溪预交的税款可凭其完税证向长泰县国税机关申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安溪县只负责预征税款,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长泰县国税机关负责该企业征收管理,并将办理企业申报结算税款的结算情况抄送安溪县国税局。

  四、跨县(区)兴办的小电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均可比照本批复精神办理。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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