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福建  >  闽国税流[1998]2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2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闽国税流[1998]2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月6日

  据反映,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税目界定不清、政策不够明确等问题,执行中掌握不尽一致。为统一政策,严格执法,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饲料是指用于饲养动物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它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及配合饲料。作为生产饲料的半成品则不属于“饲料”的范围。

  二、木雕产品、草编工艺品属于“以动植物为原料生产的手工艺品”,可按闽国税流[1996]084号文规定,采用“简易征税办法”征税。

  三、农用汽车征税问题,暂按交警部门和农机管理站规定的标准掌握。

  四、“K白金”首饰,其主要成份是黄金和镍,此外还有白银、铜、锌等。黄金和镍经熔炼后,即呈纯白色,对这样的首饰,因为其含有黄金成份,所以属金银首饰的征税范围,需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铂金首饰,俗称“真白金”,仍需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