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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地税政一[1997]671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榕地税政一[1997]671号 我要评论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1997]671号

全文有效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龙岩会议”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政策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

  (一)建安企业代垫工程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的四条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定金或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履行售房合同、退还定金,可抵当期营业收入。

  (三)建安企业承包跨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应按照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承包跨县(市)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闽税政一(1994)35号规定执行,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保险公司收取综合保险费,因未提供个别险种而退还部分保险,不得冲减营业收入,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联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其亏损额不能抵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

  (二)为帮助企业解决潜亏,国有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应计未计费用和应提未提折旧等,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应退所得税额可抵顶审批年度所得税额。

  (三)企业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科委的专项拨款,若资金来源不是出白财政机关的,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及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其原从业人员可按免税期三年的原从业人员平均计算。

  (五)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在离退休工资总额2.5%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发放高温费(清凉饮料费)应在发放的当月全额并入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或政府以文件形式确定的政策性补发工资可并入补发的各个月份征税。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性补发工资,应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一次取得数月、年的租金收入,可根据合同和实际收入所属月份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房地产企业因违约返还个人的定金之外赔偿一定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超过定金的10%,不征个人所得税,仅就超过部分征税。其他类似情况可比照执行。

  (五)上市公司对股民的配股所得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薪收入,并按章纳税。

  四、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个人所得税税款不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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