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麦芽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7]44号
全文有效
宁德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宁国税政[1997]108号文收悉。关于麦芽征税问题,鉴于省对外“麦芽”按农业产品征税的实际情况,为了平衡税负,省局意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规定之前,从1997年7月1日起对“麦芽”暂按13%税率征税。
此复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