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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流[1997]4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麦芽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闽国税流[1997]44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麦芽征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7]44号

全文有效

宁德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宁国税政[1997]108号文收悉。关于麦芽征税问题,鉴于省对外“麦芽”按农业产品征税的实际情况,为了平衡税负,省局意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规定之前,从1997年7月1日起对“麦芽”暂按13%税率征税。

  此复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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