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福建  >  闽地税发[2004]296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96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09-29 闽地税发[2004]296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96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9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装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发票分类代码为:23500××1065×。

  二、发票顺序号码,共8位。由省局票装分局根据每年印票的先后,在00000001-99999999范围内顺序连号编排。

  三、我省《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采用压感纸,由省局票装分局统一印制,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设区市局按规定向省局票装分局领取。

  四、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由联运代理企业(是指无自备运输车辆的中介代理机构)或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时按规定开具,地税窗口不能代开。在总局开票软件尚未下发前,各地应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待总局开票软件下发后正式启用;在此期间,联运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仍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旧版联运发票我省已在2004年9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略)

      2、《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