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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4]368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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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36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8月5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很多涉税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审核。各级税务机关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严格对照文件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申请各项涉税事项所附送的材料,以确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4月30日后不再受理企业申请上一年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所得税时,应附送增值税退税凭证复印件,或由主管退税机关在退税申报表上签注应退税额审批数;如企业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项材料,企业所申请的增值税退税额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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