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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发[2004]7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09-29 闽地税发[2004]77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7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3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04]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立即布置、开展自查工作,县、市、区局应在3月15日之前完成自查工作,将自查结果报送设区市局;各设区市局应在3月20日前将自查结果汇总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掌握本辖区内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的投资、纳税基本情况(户数、是否享受减免税、享受减免税的依据、上年度各税种已缴纳的税款数、是否存在欠税情况等),并在报告中体现。

  三、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要把整顿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和各类开发区的税收秩序作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清缴欠税,坚持清理和追缴越权减免权,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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