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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发[2004]3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闽国税发[2004]35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3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13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今后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将是总局、审计署等执法监督部门的一项常规工作,各地要以此项检查为契机,认真对照《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名单》(附件1)收集好本地各级开发区的名单、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出台政策的批准单位等相关数据,特别是对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要进行认真的清理,并填写《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名单》(附表1)和《开发区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附表2),建立健全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档案。

  二、对越权制定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除按总局规定停止执行外,请按《福建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报备管理办法(试行)》(闽国税发[2001]148号)的要求,逐级汇总,专题上报。

  三、请各地严格按照总局要求,于3月15日前完成检查的各项任务,并将检查清理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如实上报。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同省局反馈。省局在汇总各地上报资料后,将适时对各地的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2、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略)

  3、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名单(略)

  4、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名单(略)

  5、开发区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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