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福建  >  闽国税发[2004]19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19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闽国税发[2004]19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4]19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为《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列举的除“烟叶”、“原木”以外的所有产品。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