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福建  >  闽国税函[2003]36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特浓鲜牛奶、高钙特浓鲜牛奶适用税率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6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特浓鲜牛奶、高钙特浓鲜牛奶适用税率的批复

09-29 闽国税函[2003]366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特浓鲜牛奶、高钙特浓鲜牛奶适用税率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6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8月6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特浓鲜牛奶、高钙特浓鲜牛奶适用税率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290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关于鲜牛奶注释的规定,鉴于特浓鲜牛奶、高钙特浓鲜牛奶只是在鲜牛奶生产过程中添加香精、无水奶油或在上述两种原料中再添加乳钙,虽鲜牛奶成份发生改变,但鲜牛奶的性质未发生改变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意见,即对上述两产品仍按农产品中的鲜牛奶征收增值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此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