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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3]300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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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30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14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政讯专报》第601期反映,个别国税局机关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局机关干部未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进一步做好全省国税系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教育。各设区市国税局领导和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执行税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开展自查自纠。各设区市国税局要对2002年到2003年上半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认真纠正。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的人员责任。

  三、各设区市国税局7月底前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和存在问题以及纠正措施书面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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