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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6]13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09-29 闽国税函[2006]135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135号

全文有效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请示》(榕国税发[2006]4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所属期为2005年12月31日前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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