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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5]429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闽国税函[2005]429号 我要评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429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此次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核被委托人的资格,对不符合资格要求的,应于2006年1月1日起中止协议,重新选择被委托人。

  二、考虑到税务师事务所既作为被管理者身份从事代理,如果又作为管理者身份从事代征,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对已经委托的,应进行清理纠正。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与被委托人签订代征协议,并注意加强对被委托人的税收业务和法律知识宣传辅导,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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